拼音fa bu ji si
注音ㄈㄚˊ ㄅㄨˋ ㄐ一ˊ ㄙˋ
解釋嗣:後嗣,子孫。懲罰有罪的人不能株連他的子孫。
出處《新五代史·唐臣傳·任圜》:「以子先人,固難容貸,然罰不及嗣,子可以輕。」
用法作賓語、定語;用於處罰等。
感情罰不及嗣是中性詞。
繁體罰不及嗣
近義罰弗及嗣